浪浪山小妖怪 妖你同行 立项 出品方与编剧间版权归属如何界定-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5-11-06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VR电影《浪浪山小妖怪:妖你同行》立项,备案单位为上影元(上海)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维魔科技有限公司,编剧为李早、范帆。关于出品方与编剧间的版权归属,通常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则一般遵循“谁创作,谁拥有”的原则,同时需考虑职务作品等特殊情况。以下从多个维度进行详细分析:

  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 在影视行业中,出品方(即投资方或制作方)与编剧之间通常会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版权的归属、使用范围、收益分配等。
    • 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版权的归属,则应遵循合同约定。例如,合同可能约定版权归出品方所有,编剧仅享有署名权和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的权利;或者约定版权由双方共有,并明确各自的使用范围和收益分配方式。
  2. “谁创作,谁拥有”原则:

    • 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版权的归属,则一般遵循“谁创作,谁拥有”的原则。即编剧作为作品的创作者,享有原始的版权。
    •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编剧可能会因为接受出品方的委托创作、或者作为出品方的员工创作等情形,而使得版权的归属变得复杂。此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版权的归属。
  3. 职务作品的情况:

    • 若编剧是出品方的员工,且该作品是在其工作范围内、利用出品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出品方承担责任的,则该作品可能被视为职务作品。
    • 对于职务作品,除非另有约定,否则版权通常归作者(即编剧)所有,但出品方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若作品完成两年内,作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新闻背景中的具体分析:

    • 根据新闻背景,VR电影《浪浪山小妖怪:妖你同行》的备案单位为上影元(上海)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维魔科技有限公司,编剧为李早、范帆。
    • 要确定出品方与编剧间的版权归属,首先需要查看双方签订的合同。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遵循合同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则需考虑编剧是否为出品方的员工、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等因素。
    • 此外,由于该VR电影似乎是动画电影《浪浪山小妖怪》的后续,因此还需考虑前作版权归属对后作的影响。若前作版权归出品方所有,且后作在创作过程中使用了前作的元素或故事线,则出品方在后作中可能享有更多的版权权益。

法律建议:

  • 对于出品方和编剧而言,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版权的归属、使用范围、收益分配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若双方对版权归属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如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热点事件延伸思考:

  • 该事件提醒影视行业在创作和合作过程中应更加重视版权问题,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 同时,对于观众而言,也应提高版权意识,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不传播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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