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谢万扬律师|法行宝
2025-04-20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保密法》第五十七条主要规定了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条款内容如下:

一.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及责任

  1.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发生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或者停止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的;
     -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我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触犯法律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