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五十七条内容-王炜智律师|法行宝
2025-04-19 公司事务

《保密法》第五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

《保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法条解读

  1. 主体:该法条针对的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即那些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公职人员。

  2. 行为:法条列举了三种违法行为,分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保密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职责要求。

    • 滥用职权:指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时,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不正确、不当地行使职权。
    • 玩忽职守:指工作人员对保密管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保密工作出现漏洞或造成损失。
    • 徇私舞弊:指工作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或者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在保密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3. 法律责任: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法条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一是依法给予处分,这通常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二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保密法》第五十七条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维护保密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