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保全的规定主要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一些详细且深入的规定内容:
一、税收管理领域的涉企保全规定
在税收管理领域,涉企保全主要体现为纳税担保金和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担保金:
- 设定依据:主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以及《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
- 征收标准:纳税担保金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需考虑相关费用。
- 征收程序:纳税担保人需填写纳税担保书,明确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等,并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及税务机关同意后生效。若以财产提供担保,还需填写财产清单并经相关方签字盖章及税务机关确认。
- 返还条件与时限: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税务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返还纳税担保金并解除担保关系。
税收保全:
- 设定依据:同样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
- 实施条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 解除条件与时限: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后,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二、司法领域的涉企保全规定(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为例)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为优化营商环境,制定了《关于加强“涉诉双免保”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其中涉及涉企保全的主要规定如下:
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 总体要求: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解决涉诉企业难点痛点问题,创新财产保全方式,保护涉诉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
- 基本原则:包括依法保护、协调配合和审慎审查。其中,审慎审查原则指出,“涉诉双免保”机制仅适用于优质企业,且需结合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进行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主要内容:
- 诉前调解:优质企业作为原、被告涉诉时,应尽最大可能协助配合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 保全担保措施:
- 优质企业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不再要求提供保全保险或其他担保措施,可直接办理财产保全。
- 优质企业作为被告时,若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低于50万元,可免于采取保全措施(除非存在特定情形)。
- 申请保全金额高于50万元的,先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国有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出具独立保函后,可裁定解除保全。
- 保全措施的执行:对优质企业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应优先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并采用活封活扣方式。
- 因案施策:对于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经营性财产,若继续使用对财产价值无重大影响,应准许被保全企业继续使用。
- 强制执行与督促履行:优质企业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部门应发送督促履行通知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义务。若企业仍不履行,则及时立案执行。
- 司法建议与风险告知:优质企业被判决败诉的,审判部门应发送司法建议或涉法涉诉风险告知书,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落实整改情况。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保全申请人的合法期待利益与被保全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