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收受财物价值以收的时间确定价值-李朋起律师|法行宝
2025-04-17 刑事辩护

受贿罪收受财物价值的确定,应以收受时的价值为准。

一.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解释明确了受贿罪中财物价值的认定标准。

二. 分析说明

  1. 收受时价值的确定:在受贿罪中,当行为人收受财物时,该财物的价值即被确定。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他人财物。因此,财物的价值应当在收受时予以确定,以反映行为人当时所获取的利益大小。
  2. 不考虑后续价值变化:一旦财物被收受,其后续的价值变化(无论是升值还是贬值)均不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是因为,受贿罪关注的是行为人收受财物时的行为及其所获取的利益,而不是财物后续的价值变化。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官员在2020年收受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到2023年,该房产的市场价值可能已升至150万元。但在认定该官员的受贿罪时,仍应以2020年收受时的价值(即100万元)为准,而不考虑其后续升值的部分。

综上所述,受贿罪收受财物价值的确定,应以收受时的价值为准。这一原则既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也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客观评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