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被治安处罚后,作为处罚决定机关应当通知执行机关。
一. 法律依据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执行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和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告知执行机关。”
虽然该条未直接规定治安处罚后需通知执行机关,但根据取保候审的监管要求和信息互通原则,处罚决定机关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以确保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有效监管。
二. 逻辑分析
综上所述,根据取保候审的监管要求和信息互通原则,被取保候审人被治安处罚后,作为处罚决定机关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这样做有助于执行机关及时了解被取保候审人的情况,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并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