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前羁押率近年来呈现下降趋势,但整体仍处于需要进一步合理降低的阶段。以下是对我国审前羁押率的详细分析:
一、审前羁押率的变化趋势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我国审前羁押率有所下降。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接受媒体专访时透露,全国检察机关逮捕率从2019年的77.63%下降至2020年的76.65%,其中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占比37.92%,同比上升1.65个百分点;受理起诉时犯罪嫌疑人羁押率降幅明显,从2019年的65.91%下降至2020年的53.61%,创有史以来受理起诉羁押率新低。这一数据变化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正在积极践行“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努力降低审前羁押率。
二、影响审前羁押率的因素
传统办案观念:长期以来,“构罪即拘”、“构罪即捕”的观念在侦查和检察环节中存在,导致逮捕强制措施适用较多。这种观念需要彻底消除,以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逮捕和羁押的适用。
逮捕、起诉标准理解片面:根据刑事诉讼法,逮捕条件的规定偏于笼统,承办人需依据主观判断及办案经验来认定社会危险性。这导致在一些案件中,逮捕理由多为“可能逃跑”的简单机械套用,影响了对一些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管不到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管落实存在困难,尤其是对外省籍犯罪嫌疑人。如果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证金的保证效果偏差,又无法提供适格保证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实际效果亦不佳。这导致降低审前羁押率与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之间难以兼顾。
三、降低审前羁押率的措施
严把入口审查关:发挥“捕诉一体”工作模式优势,依托案件“繁简分流”、专业办理、提前介入等举措,严格把控案件入口审查关。对未依法收集有效证据,以及不符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所提出的证据要求的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严把出口过滤关: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工作机制,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刑事强制措施、刑罚种类、是否起诉等方面渐进铺开,有效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降低不捕率、审前羁押率之功效。
严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关:对于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检察机关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对羁押必要性提出意见。对于系民营企业的负责人、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工作人员,所涉嫌犯罪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性、财产性犯罪,采取羁押措施将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应积极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严把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监督关:建立同步审查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监督。完善联动监控平台,实时掌握犯罪嫌疑人动态。规范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确保公平公正规范。
四、法律建议
转变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应进一步转变“构罪即拘”、“构罪即捕”的司法理念,树立“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更加科学、合理地把握逮捕和羁押的适用。
完善法律法规:建议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逮捕和羁押的标准和条件,减少主观判断和机械套用的空间。
加强监管和监督:加强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监管和监督,确保其适用公平公正规范。同时,建立大数据审查机制辅助审查,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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