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04-16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那么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并节约司法资源。

二.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外,《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下的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仅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列举了多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这些规定共同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道主义精神,确保了刑事追诉和审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