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前并无2025年的新规定,以下为你介绍该法在劳动争议仲裁方面的核心规定:
适用范围
- 该法广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各类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具体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除名、辞退、辞职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情形。
仲裁程序
- 申请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小张在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拖欠他3个月的工资,若小张在工作期间发现公司拖欠工资,他可以随时提出仲裁申请;若他离职了,则需在离职后的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若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比如,农民工老李文化程度不高,不会写仲裁申请书,他可以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工作人员口头说明自己的情况和诉求,工作人员会将其口述内容记录下来,形成笔录,并通知用人单位。
- 管辖: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仲裁庭组成:实行仲裁庭制,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或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对于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像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劳动报酬纠纷案件,就可适用独任仲裁程序,由一名仲裁员进行审理和裁决,以此提高仲裁效率,节省仲裁资源。
- 审理期限: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前相关规定中仲裁审理期限相对较长,新的规定将一般审理期限缩短至45日,最长也不得超过60日,提高了仲裁效率,让劳动者的权益能更快得到保障。
- 证据规定:当事人需对自己主张提供证据,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应由其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特别规定
- 一裁终局: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例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小李与公司因追索6000元的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即为终局裁决,公司不服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不过,劳动者若不服该裁决,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若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也可申请撤销。
- 先行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比如,小王和公司因劳动合同解除问题发生争议,进入仲裁程序,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仲裁庭制作了调解书,双方签收调解书后,该调解书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但如果公司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仲裁庭就会及时作出裁决。
- 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动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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