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款应由行贿人缴纳还是受贿人缴纳-李宝建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刑事辩护

受贿款应由受贿人缴纳(退缴),而非行贿人缴纳。以下从法律定义、处理规则及特殊情形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处理规则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在行受贿案件中,涉案财物主要包括“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两类。

  1. 违法所得:指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财物。在行受贿案件中,受贿人索取或收受的财物即属“违法所得”。这部分财物应依法追缴或没收,上缴国库。若受贿人索贿且行贿人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受贿人的违法所得实际是行贿人的合法财产,此时应依法发还行贿人;除此之外,均应没收。

  2.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指供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活动而使用的属于其本人所有的钱款或物品。在行受贿犯罪案件中,行贿人用于行贿的财物即“贿赂”就属于此类。这部分财物一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受贿人当场拒绝收受或收受后及时退还行贿人:

    • 受贿人拒绝收受财物自然不构成受贿罪,被拒绝的贿赂不构成“违法所得”。
    • 行贿人已构成行贿罪(未遂),送出的贿赂已特定且与其个人财产分离,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在行贿案件中予以没收。
  2. 受贿人收受财物后,在案发前退还行贿人:

    • 受贿人收受财物后,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此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所收财物已构成违法所得,即便事后被退还行贿人也不会改变其性质。
    • 案发后,这部分财物仍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按照“去至何处从何处追”的原则,退还行贿人便从行贿人处追缴。
  3. 约定受贿中,部分财物已收取,部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收取:

    • 只有受贿人已实际取得的部分构成违法所得,应从受贿人处追缴。
    • 对于留在行贿人处的部分,由于双方约定贿赂的行为即为给付和收取贿赂的“着手”,已使行贿人财物中的部分与行贿行为产生了特定联系,也即“贿赂”已经形成,虽尚未送出但仍具有供犯罪所用财物的性质,因此也应予没收。

三、法律建议与后果

  • 对于受贿人:应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以减轻法律责任。若拒不退缴,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 对于行贿人:若行贿财物已被认定为“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则可能面临没收的风险。行贿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以争取从轻处理。
  • 法律后果:无论是受贿人还是行贿人,若涉及违法所得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都可能面临财产被追缴或没收的法律后果。此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受贿罪或行贿罪。

总结来看,受贿款应由受贿人负责退缴或没收,而非行贿人。这是基于刑法对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定义及处理规则所得出的结论。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