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由于身体疾病要求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提前多少天通知甲方”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一解除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面临上述情形时,有两种选择:一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二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通常被称为“代通知金”。
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同时,我们还需要注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它列举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或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如果劳动者存在这些情形,用人单位就不能依据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无论用人单位选择哪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它都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通常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有关。
综上所述,如果您因身体疾病要求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或者额外支付您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您也需要确认自己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