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否包括利息-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4-16 合同纠纷

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当包括利息。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与解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该条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此处的“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应当理解为包括因承包人拖欠而产生的利息。因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是债务人迟延履行时债权人应得的权益,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当包含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

  2. 利息的性质与公平原则:利息作为法定孳息,是资金使用的对价。当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因资金被占用而遭受的损失,理应通过利息的形式得到补偿。这既符合利息的性质,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 实践中的处理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往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包括利息在内的责任。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有效避免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三. 我的观点

综上所述,我认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时,应当包括因承包人拖欠而产生的利息。这不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因此,在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发包人应当承担起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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