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收缴。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 分析说明
- 收缴的适用对象:根据上述法条,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工具,应当予以收缴。这表明收缴是针对违禁品和特定工具的一种处理措施。
- 扣留的适用情况:扣留通常是在调查取证阶段,对可能涉及案件的证据物品进行暂时性的保管,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审理。但对于违禁品和管制物品,由于其本身的违法性,不宜仅仅进行扣留,而应当直接收缴并按照规定处理。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发现的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收缴,而不是扣留。收缴是对这些物品的最终处理措施,以消除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扣留则更多是在调查取证阶段对证据物品的临时保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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