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生态放流数量法律依据是什么-郑永祥律师|法行宝
2025-10-15 侵权纠纷

关于水电站生态放流数量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水利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以下是对该通知中相关法律依据的详细解读:

一、总体目标与原则

该通知强调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要求组织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确定、泄放设施改造、生态调度运行、监测监控等工作。这一原则为水电站生态放流数量的确定提供了总体指导方向。

二、生态流量的确定依据

  1. 技术规范:生态流量的确定应依据《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 525》、《水电水利建设项目河道生态用水、低温水和过鱼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技术规范SL/Z 712》、《水电工程生态流量计算规范NB/T 35091》等技术规范。这些规范为生态流量的计算提供了科学依据。

  2. 规划及文件规定:小水电站的生态流量应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等规划及规划环评,项目取水许可、项目环评等文件规定执行。若上述文件未作明确规定或规定不一致,则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确定。

  3. 专题论证:对于以综合利用功能为主或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小水电站,其生态流量应组织专题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确定。

三、生态流量的泄放与监测

  1. 泄放设施: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相关标准,确保小水电站稳定足额下泄生态流量。

  2. 监测监控:小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监测的实施主体,应开展生态流量监测监控工作。监测监控设施应安装简单、易于维护,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监控数据传输规范。

四、生态调度运行与保障机制

  1. 生态调度运行:应按照“兴利服从防洪、区域服从流域、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建立健全干支流梯级水电站联合调度或协作机制,统筹协调上下游水量蓄泄方式,协同解决好全流域生态用水问题。

  2. 保障机制:小水电站业主应加强对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障其持续正常运行。同时,各地应建立完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确保监测数据及时准确接收。

五、监督管理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水电站落实生态流量的监管。将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围和考核内容,建立水电站保障下游生态用水安全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对未按要求足额稳定泄放生态流量或按时报送生态流量监测监控数据的小水电站,将依法依规督促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水电站生态放流数量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水利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通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划文件等。这些依据共同构成了水电站生态放流数量管理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