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婚育史怎么写-周燕君律师|法行宝
2025-10-14 婚姻家庭

离婚诉讼中的婚育史填写,核心目的是向法院清晰呈现婚姻存续期间的生育情况及子女抚养现状,需确保内容真实、完整且与案件争议焦点相关。具体填写要点如下:

一、婚育史的基本内容构成

  1. 婚姻登记信息
    需写明结婚登记时间、地点(如“2015年3月5日于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若存在补办登记或涉外婚姻登记,需特别标注。

  2. 生育情况

    • 子女信息:逐一列明子女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如有);
    • 生育时间线:注明每次生育的具体时间(如“长子张某,2016年8月12日出生”);
    • 特殊情形:若存在流产、引产或子女夭折,需如实记录时间及原因(如“2017年5月因胎儿发育异常终止妊娠”)。
  3. 子女抚养现状

    • 直接抚养方:明确当前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如“次女李某由女方直接抚养”);
    • 抚养费支付情况:若涉及抚养费争议,需写明约定金额、支付方式及实际履行情况(如“双方协议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22年1月起未支付”);
    • 探视权行使:记录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频率、方式及是否存在阻碍(如“男方每周六探视一次,自2023年3月起女方以‘影响学习’为由拒绝”)。

二、填写时的注意事项

  1. 真实性原则
    婚育史内容需与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协议等书面证据一致,虚构或隐瞒信息可能构成“伪造证据”,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

  2. 关联性要求
    若案件争议焦点为子女抚养权归属,需重点描述子女生活环境、教育条件及与双方的亲密程度;若争议为财产分割,则可简化生育细节,突出婚姻存续期间的经济贡献。

  3. 隐私保护边界
    避免披露与案件无关的隐私信息(如非婚生子女情况),若涉及第三方隐私,需提前取得其书面同意或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三、示例模板(供参考)

婚育史:
双方于2015年3月5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子:长子张某(2016年8月12日出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XXXXXX),次女李某(2018年11月20日出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XXXXXX)。
次女李某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自2022年1月起未支付)。男方每周六探视一次,自2023年3月起因女方拒绝未能行使探视权。

提示:若对填写内容存疑,可直接向我提供具体案件信息(如子女年龄、抚养争议点等),我将结合《民法典》第1084-1085条及司法实践,为您定制填写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