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要求在技术参数证明文件上加盖制造商的公章,这样的要求是不合法的。以下从几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款的直接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商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这一条款明确禁止了将制造商的授权、证明等作为资格条件,而加盖制造商公章的要求,实质上就是一种证明或背书,因此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
二、对公平竞争的影响
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须加盖厂家公章,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妨碍了公平竞争。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要求可能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进而实现控标制造了空间。这种控标行为曾盛行一时,业内俗称“报备”,它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评审因素的合理性
即使将制造商公章的要求不作为资格条件,而是作为评审因素,也可能存在问题。例如,如果采购文件设置高额的技术分,并要求厂家盖章才可以得分,那么这种设置实际上也是限制了供应商参加投标。因为,不是所有供应商都能轻易获得制造商的盖章,这可能导致一些有实力的供应商因为无法获得盖章而被排除在外,从而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四、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违法和不必要的纠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避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要求加盖制造商公章等类似的不合理条件。相反,他们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总结与建议: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要求在技术参数证明文件上加盖制造商的公章是不合法的,它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能妨碍公平竞争。因此,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定招标文件时,避免设置此类不合理条件。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