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证据来源应当写明证据的具体获取途径或提供证据的单位、部门。
一. 具体写法
- 证据名称与来源对应:在起诉书中列明证据时,需要同时注明证据的名称以及其来源。例如,如果证据是一份借条,那么来源可能是“原告自行保管的借款凭证”或者“从被告处取得的借款证明”。
- 单位或部门提供的证据:如果证据是从某个单位或部门调查取得的,如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记录等,那么来源就应当填写为这些具体的单位或部门名称。
- 其他途径获得的证据:对于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应如实写明获取途径,如“通过证人XXX提供的证言”或“通过监控录像获取的视频资料”。
二.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这一规定明确了在起诉书中必须明确列出证据及其来源的要求。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在一份起诉书中,原告可能列出一份证据为“被告出具的欠条”,其来源可以写为“原告在借款时由被告亲手出具的欠条,一直由原告妥善保管”。
我建议在撰写起诉书时,务必仔细核对每一项证据及其来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