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利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否应当扣除的-毛杰律师|法行宝
2025-10-13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对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时,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扣除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通常仅在“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原因”导致耽误期限时方可扣除。以下从法律原则、具体情形及实践建议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原则:起诉期限扣除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起诉期限的扣除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1.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客观事件;
  2. 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需由法院结合具体案情判断,通常包括:
    • 行政机关承诺处理但未履行(如《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中明确表示上报处理);
    • 当事人对诉权行使存在合理信赖(如基于行政机关的答复未及时起诉);
    • 法律程序衔接导致的延误(如先行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后提起诉讼)。

例外情形:信访行为、政府信息公开之诉等通常不被认定为“不属于自身的原因”,法院倾向于认为此类行为属于当事人自主选择的维权途径,不影响起诉期限的计算。

二、具体情形:司法实践中的扣除认定

  1. 行政机关承诺处理但未履行
    例如,在(2017)最高法行申6113号案中,法院认为当事人基于对《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的信赖未及时起诉,属于“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扣除相应期间。

  2. 法律程序衔接导致的延误
    在(2018)最高法行再19号案中,当事人先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后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赔偿程序期间属于“不属于自身的原因”,予以扣除。

  3. 信访行为通常不被扣除
    在(2017)最高法行申3890号及(2018)最高法行申9280号案中,法院明确信访行为不属于法定扣除事由。

  4. 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不被扣除
    在(2018)最高法行申9655号案中,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之诉与原行政行为无关,不属于扣除事由。

三、实践建议:权利人如何主张扣除

  1. 及时举证:需提供证据证明耽误期限的原因属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如行政机关的书面答复、承诺处理文件等。
  2. 提出扣除申请:在起诉时明确主张扣除相应期间,并说明理由。
  3. 避免延误:起诉期限关乎诉权行使,即使存在扣除情形,也应尽快启动程序,避免因超期丧失救济机会。

四、法律后果:未扣除期限的风险

若未依法主张扣除,且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例如,在(2018)最高法行申9655号案中,当事人因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征收土地行为,后续提起的诉讼被驳回。

结语: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扣除需严格依据法定条件,权利人应谨慎评估耽误期限的原因,及时举证并主张扣除。若对具体情形存疑,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结合案情提供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