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的行为有哪些-薛雯雯律师|法行宝
2025-10-12 房产纠纷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实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强制交易与信息泄露

    • 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 不得泄露业主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房屋信息等,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2. 违规收费与催费手段

    • 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例如,合同未约定收取“公共能耗费”却强行收取。
    • 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或限制业主进入小区、使用电梯、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此类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业主可向房管部门投诉。
  3.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依法终止后,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或投入基础建设费用为由拒绝退出小区。若拒不退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4. 退出时的设施与资料处理

    • 退出住宅小区时,不得拆除、损坏公用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设施),或遗失、损毁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如维修记录、业主信息)。否则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法律后果与建议:

  • 若物业服务人实施上述行为,业主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投诉举报:向当地房管部门、街道办或12345热线反映,要求行政机关查处。
    2. 民事诉讼: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
    3. 业委会行动:通过业主大会决议更换物业公司,或要求其整改。

举例说明:

  • 某小区物业合同到期后,以部分业主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撤场,并停用电梯。业主可向房管局投诉,要求物业限期退出;若造成损失(如老人被困电梯),可起诉物业赔偿医疗费等。

温馨提示:

  • 业主应保留物业违规的证据(如通知、照片、视频),以便维权时使用。
  • 物业若认为业主欠费,应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而非采取非法手段。

如有具体纠纷或需要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提供详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