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价格认定认定人员是否应当在认定书上签字-张嘉良律师|法行宝
2025-10-12 刑事辩护

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名或盖章。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

价格认定结论书是价格认定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认定的文书,从证据属性上看,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一般而言,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标等形式表达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属于客观性证据;而鉴定意见则是鉴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科学结论,系鉴定人员将其意见记载于书面之上。价格认定结论系价格认定人进行思维活动和认知活动后,将其主观认识记录于书面而得出的结论,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标的物价值这一专门性问题,由价格认定人对标的物进行观察、检验、分析后作出价值判断的过程,是认定人依据自身知识和生活经验所得的结论。因此,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属性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的属性。

签名或盖章的重要性

  1. 确保证据资格:价格认定人签名或盖章是确保价格认定结论书具有证据资格的重要环节。如果没有价格认定人签名或盖章,司法机关根本无法审查其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需要回避,当事人也无从得知价格认定人是否与认定标的有利益关系。而一旦价格认定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有法定回避事项,将严重影响价格认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影响案件的最终认定。

  2. 提高证明力:价格认定人签名或盖章还可以提高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明力。签名或盖章意味着价格认定人对认定结论的认可和负责,有助于增强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认定结论的信任度。

  3. 便于监督与追责:价格认定人签名或盖章还有利于对认定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认定人进行追责。如果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或错误,签名或盖章可以作为追究认定人责任的依据。

法规依据与观点分歧

  • 法规依据:虽然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的责任规范和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等规定,但此后有观点认为,价格认证中心系发改委下属单位,由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是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鉴定,是用来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在证据形式上属于书证。然而,从证据属性和实践需要来看,价格认定人签名或盖章仍具有必要性。

  • 观点分歧:对于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需要价格认定人签名或盖章,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价格认证中心系行政机关下属单位,其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具有行政性质,因此不需要价格认定人签名或盖章。但另一种观点(也是笔者支持的观点)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在证据形式上更多地具有鉴定意见属性,没有价格认定人签名或盖章不利于对认定行为进行监督和对违法违规的认定人进行追责。

实践中的做法与建议

  • 实践中的做法:尽管《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删除了价格认定人签名等规定,但各地价格认定机构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时,仍应考虑实际需要和证据规则的要求。一些地方可能仍然坚持要求价格认定人签名或盖章,以确保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

  • 建议:为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建议价格认定机构在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时,要求价格认定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司法机关在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时,也应关注价格认定人是否签名或盖章,以评估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

综上所述,从证据属性、签名或盖章的重要性、法规依据与观点分歧以及实践中的做法与建议等方面来看,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上签名或盖章。这样做有助于确保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提高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对认定结论的信任度。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