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的阅卷规定,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阅卷的基本条件与限制
不得影响案件审理:无论是诉讼代理人还是当事人,在查阅案件材料时,都不得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特定情况下的查阅:对于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相关案件材料。
二、阅卷的便利与安排
提供便利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包括安排专门的阅卷场所。
必要时的在场监督:在必要时,案件的书记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以确保阅卷过程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阅卷的程序与要求
提前联系: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填写阅卷单:查阅案件有关材料时,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以记录阅卷的情况。
四、阅卷的范围与内容
诉讼中的阅卷范围:当事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审理终结后的阅卷范围:案件审理终结后,当事人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五、阅卷后的处理与要求
及时交回:当事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将查阅的全部案件材料交回书记员或其他负责保管案卷的工作人员。
当面清查:书记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交回的案件材料应当当面清查,认为无误后在阅卷单上签注,阅卷单应当附卷。
不得携出阅卷场所:当事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六、阅卷的方式与费用
摘抄或复印: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的同意与盖章: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当事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收取必要费用: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七、保密与禁止行为
保密义务: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应当保密。
禁止行为:当事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当事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查阅案件材料,但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阅卷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