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一共有四种,具体包括:
罚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贪利性犯罪或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犯罪,其特点在于适用范围广,执行方式灵活,金额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
剥夺政治权利: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具体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以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等,期限根据主刑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严重的经济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等,需为犯罪分子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这四种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于主刑之后一并执行,是刑法规定中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