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存在异议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会进行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根据异议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具体分析如下:
一. 继承权异议的处理流程
公告程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初步查验后,拟对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的,会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公告的目的是为了让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机会提出异议。
异议提出:如有异议,利害关系人需要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这是为了确保异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及时处理。
异议处理: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按照程序予以登记。这意味着,如果异议期限内没有收到任何异议,或者收到的异议经核实后不成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继续进行继承登记。
二. 实例说明
我建议:在处理继承权异议时,利害关系人应密切关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公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提出异议。同时,异议应当明确、具体,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准确判断并作出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