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人不还钱的情况下,担保人通常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担保类型的决定性作用
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担保人需要还钱。
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需先对债务人进行追索,并在债务人确实无法清偿债务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需注意,存在特定情形时(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破产等),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 担保人的追偿权
综上所述,贷款人不还钱时,担保人是否需要还钱主要取决于担保的具体类型。在连带责任保证中,担保人通常需要直接承担还款责任;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可能享有先诉抗辩权,但在特定情形下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担保类型及相关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