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机关并非以简单的数量来计算,而是由多个层次和级别的立法机构共同构成。具体来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这是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负责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及其他法律。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在不违背上级法律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这些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需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而国务院各部门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部门规章。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在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拥有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的权力。
综上所述,我国的立法机关并非一个单一的机构,而是由多个层次和级别的立法机构组成的复杂体系。这些立法机构各司其职,共同维护着国家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