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企业登记案例-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4-13 公司事务

滁州查处的虚假企业登记案例,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受到相应处罚。

一. 基本案情

  • 2024年9月19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南谯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移送的线索,称滁州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涉嫌提交虚假资料,恶意注销经营主体。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 经查,该公司股东孙某在2024年6月17日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等情形。然而,7月8日,孙某却在商事中介机构滁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协助下提交了注销材料,并支付了代理费800元。

二. 案例解析

  1. 该商业管理公司的行为:该公司涉嫌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即“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即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2. 商事中介机构的行为:滁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商事中介机构,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代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此行为同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即“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并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以案示警

  • 此案例警示所有市场主体和商事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任何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惩,以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及有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滁州查处的这起虚假企业登记案例,不仅涉及公司本身的违法行为,还牵涉到商事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两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此案例也再次提醒所有市场参与者和中介机构,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