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理范围在第几条-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10-08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审理范围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以下是对这两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行政复议审理范围的一般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明确列举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 行政强制措施: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
  3. 行政许可:如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或者拖延不办等。
  4. 行政确认:如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认等。
  5. 侵犯经营自主权:如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等。
  6. 农业承包合同:如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等。
  7. 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如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等。
  8. 不履行法定职责:如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等。
  9.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复议审理范围的排除规定(《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则明确列举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即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属于针对特定个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些决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4. 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如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三、法律建议

  1. 明确复议请求: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明确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确保复议请求属于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
  2. 注意时效限制:申请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申请可能不予受理。
  3. 准备充分证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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