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船地有何规定-夏燕飞律师|法行宝
2025-10-07 拆迁安置

关于拆船地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各地根据此条例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如《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等。以下是对拆船地相关规定的详细解答:

一、适用范围与主管部门

  1. 适用范围:这些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或废船冲滩(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船舶冲滩)拆解;水上拆船则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2.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也根据各自职责主管相关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二、拆船厂设置与规划

  1. 设置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拆船厂。

  2. 禁止设置区域: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设置拆船厂。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

  1. 环境影响评价: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

  2. 验收合格: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等,并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船拆解。

四、拆船作业规定

  1. 拆解前准备:拆船单位在废船拆解前,必须清除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关闭海底阀和封闭可能引起油污水外溢的管道。垃圾、残油、废油、油泥、含油污水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废弃物必须送到岸上集中处理,并不得采用渗坑、渗井的处理方式。

  2. 水上拆船作业: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的拆船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止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其他漂浮物扩散。一旦出现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其他漂浮物,必须及时收集处理。

  3. 排放标准: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五、污染事故处理与关闭搬迁规定

  1. 污染事故处理:发生拆船污染损害事故时,拆船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报告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拆船单位必须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

  2. 关闭搬迁规定:拆船单位关闭或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六、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拆船单位或个人,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拆船地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适用范围与主管部门、拆船厂设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验收、拆船作业规定、污染事故处理与关闭搬迁规定以及违规处罚等。这些规定旨在防止拆船污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并促进拆船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