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军用无人机怎么判断主从犯-孙璐律师|法行宝
2025-10-07 刑事辩护

在走私军用无人机这类走私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主要依据各行为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下是从行为主体角度对主从犯认定的详细梳理:

一、主犯的认定

  1. 货主:

    • 货主作为走私犯罪利益的主要受益方,有时也是走私犯意的提起者。他们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积极组织策划走私,寻觅通关团伙,参与伪造单证和虚假申报。
    • 在走私活动中,货主往往处于决定性的地位,从提起犯意、组织策划到非法获利,都起着主要作用。因此,货主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
    • 例如,在某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中,被告人作为货主,直接参与实际经营,并经营管理办公场所及经营档口,联系运输,对公司员工进行聘请、管理,在走私活动中占据积极、重要的地位,被认定为主犯。
  2. 具体从事通关业务的走私团伙:

    • 通关团伙参与走私犯罪的最核心环节,包括揽货、组织包税进口货物、压缩拼柜、藏匿货物、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联系报关行采用伪报低报手段走私货物等。
    • 他们将走私作为一门生意,主动四处揽货,与货主一样,在提起犯意、组织策划、非法获利等方面处于决定性地位,因此一般会被认定为主犯。
    • 例如,在某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作为通关团伙成员,与货主共同获取走私收益,都应认定为主犯。
  3. 在通关环节起主要作用的运输人员:

    • 如船主、船长等,如果他们在走私犯罪中积极参与通关环节,如提供船舶、组织船员、安排职责分工及薪酬,并交代船员如何躲避执法机关的缉查等,那么他们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的作用明显且地位突出,应认定为主犯。
    • 例如,在某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中,被告人作为船主,为走私分子提供船舶,并组织船员进行走私活动,被认定为主犯。

二、从犯的认定

  1. 未参与走私核心环节的货主:

    • 有些货主为贪图便宜、节省生意成本,被专业揽货通关团伙所开出的低廉“包税费”所吸引,在支付通关费后就放任通关团伙采取任何形式通关,未参与走私核心环节的通关行为,也未参与虚假单证制作。
    • 这类货主由于未积极参与走私活动,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2. 受雇于走私团伙只参与运输环节的运输人员:

    • 对于受雇于走私团伙只参与运输环节,不参与非法利益分配的船长等运输人员,由于在通关环节所起作用有限,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 例如,在某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中,被告人受雇于他人,只领取工资、不参与分赃,受他人雇请而参与走私的运输环节,在走私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被认定为从犯。
  3. 仅从事国内运输环节的运输人员:

    • 由于不涉及进出境通关环节,对于受雇于走私团伙仅从事国内运输环节的运输人员,一般均会被认定为从犯。
    • 例如,在某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中,被告人受他人雇佣,负责将走私入境的货物在国内接驳、清点、转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从犯。

三、总结与建议

走私犯罪的关键节点在于通关环节。如果在通关环节积极参与制作虚假报关单证、拆柜拼柜藏匿、伪报品名、低报价格、闯关绕关的,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反之,如果不参与通关,只参与外围环节,则有被认定为从犯的辩护空间。

建议:在面对走私犯罪指控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仔细分析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特别是是否参与通关环节以及参与的程度。如果被告人未参与通关环节或参与程度较低,可以积极主张从犯地位,以争取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同时,也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