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哪些证据-石进学律师|法行宝
2025-04-12 劳动纠纷

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以下具体证据: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这是最直接的经济往来证据,包括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银行代发工资的明细清单等,能证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取了劳动报酬,体现了双方的经济联系和雇佣关系。例如,如果劳动者的银行流水显示每月固定时间有来自同一账户的转账,且金额与工资相符,那么这就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2. 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如工作证、服务证等,这些证件上通常会印有劳动者的姓名、照片、职位等信息,并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是直接证明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证据。

  3. 招工招聘记录:包括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这些记录了劳动者的应聘过程和用人单位的录用意愿,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期准备工作的体现。

  4. 考勤记录:无论是纸质打卡记录还是电子考勤系统记录,都能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出勤情况,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遵守工作纪律的证明。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了解情况的同事或证人的证言,可以从侧面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为提高可信度,最好能有其他证据相佐证。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劳动者尽可能收集多种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高认定劳动关系的准确性。若无法自行提供某些证据,可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因为用人单位对部分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