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人民法院划扣的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是否属于破产财产-许彬律师|法行宝
2025-10-05 公司事务

已经被人民法院划扣的财产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属于破产财产。以下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及法律后果三个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法律条文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一规定明确了破产程序启动后,所有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均应暂停,以确保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和公平分配。

进一步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明确指出:“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但除此之外,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应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二、司法实践案例

以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永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为例(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422号),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在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而应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这一案例直接支持了上述法律条文的适用,即破产程序启动后,执行法院账户中的未支付款项仍属于破产财产。

三、法律后果与风险提示

  1. 执行程序中止:破产申请受理后,所有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均应中止,包括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未支付的款项。若执行法院继续支付,可能构成违法执行,需承担法律责任。

  2. 破产财产移交:执行法院应将未支付的款项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由破产程序统一分配。这有助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

  3. 恶意执行风险:实践中,部分债权人可能利用破产受理与正式接管的时间差,申请恶意执行以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对此,管理人应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并通过法律程序追回被恶意执行的财产。

四、特殊情形说明

若款项已通过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等方式完成支付,则财产所有权已发生变动,不再属于破产财产。但在此类情形中,若支付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则可能因违反破产法规定而被撤销,相关款项仍需追回并纳入破产财产。

总结与建议:

  • 对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应立即通知所有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程序,并确保未支付的款项移交破产管理人。
  • 对债权人:若发现债务人财产被恶意执行,应及时向管理人或法院提出异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立即中止执行程序,并将未支付的款项移交破产管理人,避免违法执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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