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中的13条违法行为-刘经纬律师|法行宝
2025-04-11 公司事务

新《保密法》中实际规定的是十二种保密违法行为,而非十三条。以下是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详细解析:

一. 非法获取与持有国家秘密

  1.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指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2. 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包括不应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涉密载体,以及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或在离职离岗后未按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的情形。

二. 非法提供、传递与泄露国家秘密

  1. 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将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
  2.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擅自通过复印、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复制、记录或存储国家秘密。
  3.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在私人场合或通信中谈及、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4. 通过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使用普通邮政、快递、互联网等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方式传递国家秘密。
  5. 将涉密设备接入公共信息网络:将涉密计算机、存储设备连接到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6. 使用非涉密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使用未经过保密技术检测的普通设备来存储、处理国家秘密。

三. 破坏涉密信息系统安全

  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未经授权,删除、更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或管理程序。

四. 不当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

  1. 不当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五. 其他违法行为

  1.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不得私自进行买卖、转送或销毁。
  2. 违规携带、传递涉密载体出境:未经批准,寄递、托运或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这些行为均涉及对国家秘密的不当处理或泄露,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与利益。我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定,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与利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