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农村公开制度不到位违反哪条法律规定”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制度。根据农业部与监察部联合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我们可以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该规定明确指出,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以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如实向全体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监督。这是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其次,如果农村公开制度不到位,即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将违反上述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按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由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或政府责令限期纠正;仍不纠正的,将由县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党委或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此外,该规定还详细列出了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监督机制等。例如,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各项资产、各类资源、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财务公开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方式可以通过固定公开栏、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同时,还建立了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制。
综上所述,农村公开制度不到位将违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为了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得到透明、公正的管理和监督,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该规定,如实、及时地进行财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