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例-靳双权律师|法行宝
2025-09-28 房产纠纷

物业公司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例分析如下:

一、判例概述

在荣昌区东邦城市广场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绿邦物管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与被告蒋某(小区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原告需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公共秩序、安全、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和服务。然而,在2016年5月8日晚上0时许,邓某等人深夜进入小区并与被告发生纠纷,被告认为原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到恶劣影响,因此拒交物管费。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被告需支付部分物管费,但减少了20%的物业服务费以平衡双方利益。

二、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

  1. 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

    • 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义务主要源于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法定的安保义务通常体现在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小区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制止,并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
    • 合同义务则具体体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需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等。
  2. 判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情况:

    • 在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人员进出登记表,试图证明其已按约履行了安保义务。然而,法院认为,在深夜非正常来访时间段内,原告的安保人员在未对来访人员身份及来访事项进行认真核实的情况下,就将来访人员放行,存在一定的安全服务瑕疵。
    • 法院进一步指出,物业服务企业虽不可能杜绝或随时制止小区内一切损害的发生,但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在本案中,原告未充分履行这一义务,因此当其向被告行使物业费请求权时,被告可以以原告未尽到安保义务为由进行抗辩。
  3. 法院判决与法律依据: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防止小区内出现安全问题的服务事项上确实存在服务质量瑕疵问题。因此,法院酌情确定以被告减少交纳20%的物业服务费的方式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 这一判决依据了《合同法》(现《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当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1. 对物业公司的建议:

    • 物业公司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加强安全监控、巡视和门岗执勤等工作。
    • 在非正常来访时间段内,应加强对来访人员的身份和来访事项的核实工作,确保小区安全。
    •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纠纷,物业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 对业主的提示:

    • 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的同时,也有义务按时交纳物管费。如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如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异议、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等。
    • 在维权过程中,业主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便法院或相关部门作出公正裁决。
  3. 风险提示:

    • 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纠纷,物业公司可能面临业主的索赔要求或相关部门的处罚。
    • 业主拒交物管费也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无正当理由拒交物管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费,并可能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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