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投标属于围标串标吗-荣文举律师|法行宝
2025-09-27 合同纠纷

总公司与子公司共同投标是否属于围标串标,需分情况讨论:

  1. 若总公司和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且未组成联合体投标: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若总公司和子公司存在此类关系,且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则它们共同投标可能被视为违反规定,存在围标串标的风险。这是因为这种行为可能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
  2. 若总公司和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虽存在关系但组成联合体投标:

    • 如果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者它们虽然存在此类关系,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成了联合体进行投标,并且符合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如联合体各方均满足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则它们共同投标是合法的,不属于围标串标。在这种情况下,联合体投标被视为一个整体参与竞争,符合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建议:

  • 在参与投标前,总公司和子公司应仔细审查彼此之间的关系,以及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确保投标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 如果总公司和子公司打算组成联合体投标,应提前了解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后续纠纷。
  • 若对投标行为是否构成围标串标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确保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可能后果:

  • 若总公司和子公司的共同投标行为被认定为围标串标,可能面临投标无效、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甚至可能影响企业的声誉和未来的投标机会。

因此,总公司和子公司在共同投标时,务必谨慎行事,确保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