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物可以做担保-刘汉涛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经济纠纷

可以做担保的物主要包括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以及特定的未来财产和权利,具体如下:

  1. 不动产:

    •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厂房等。
    • 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
    • 海域使用权,在特定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土地虽然可能尚未开发,但具有潜在的开发价值。
  2. 动产:

    •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动产,具有明确的交换价值。
    • 交通运输工具,如汽车、船舶、航空器等,这些动产不仅具有使用价值,还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虽然尚未完工,但已经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劳动,具有未来的交换价值。
  3. 不动产权利:

    • 除了上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的不动产权利,如地役权等,只要这些权利具有明确的交换价值且法律未禁止抵押,就可以作为担保物。
  4. 特定的未来财产和权利:

    •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这包括了一些具有潜在价值但尚未明确界定的财产。
    • 权利方面,如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都可以作为担保物。

在设立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合法性:担保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是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 明确性:担保物的权属必须明确,不得存在争议或权属不明的情况。
  • 登记与公示:对于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通常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动产,虽然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担保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权属争议,可能会导致担保无效,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因此,在设立担保时,务必谨慎选择担保物,并确保其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