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用现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法》的相关规定。详细分析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这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作为法定支付手段,应被所有单位和个人接受用于支付公共和私人的债务。
- 因此,如果商家或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现金支付,就构成了对这条规定的违反。
也可能违反《人民银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拒收现金不仅违反了《人民币管理条例》,还可能触及《人民银行法》中关于货币流通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 同时,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看,消费者有权利选择任何一种结算方式进行消费,拒收现金也涉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建议,对于拒收现金的行为,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如有必要,可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