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特赦令免除刑罚共有8次。具体情况如下:
- 1959年特赦: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劳动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特赦。
- 1960年至1966年特赦:在这几年中,分别对于经过一定期间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1963年后增加的)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进行了特赦。这几次特赦均针对战争罪犯。
- 1975年特赦: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并予以公民权。这次特赦是没有任何前提条件的一次赦免。
- 2015年特赦: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这次特赦的服刑罪犯包括四类: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几种严重犯罪除外)。
另外,在2019年,国家主席习近平也签署发布了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行了特赦,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八次特赦。每次特赦都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人道主义考虑,对特定类型的服刑罪犯进行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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