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 名誉权
- 定义与性质: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名誉权是社会对每个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等方面的评价,即公民、法人的声誉。
- 权利主体: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
- 取得方式: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其中包括名誉权。
二. 荣誉权
- 定义与性质:荣誉权是身份权的核心部分,是公民、法人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这种评价不仅能提升荣誉权人的名誉,还可能为其带来实质利益。
- 权利主体: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只有某些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果的人才会获得荣誉称号,因而具有专属性。
- 取得方式:荣誉权的取得要履行一定的程序,由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授予的。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
-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总结:名誉权和荣誉权虽然都是关于个人或法人的声誉和荣誉,但它们在性质、权利主体、取得方式以及法律条款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名誉权是普遍享有的,而荣誉权则是基于特定贡献或成果而获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