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网站代理能否认定为从犯-王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赌博网站代理能否认定为从犯,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一. 代理与赌博网站建立者、运营者的关系

  1. 共同犯罪关系:赌博网站建立者、运营者通过发展“金字塔”式多层级代理实行共同犯罪。赌博网站建立者、运营者是老板,代理是员工,依附于赌博网站。从犯罪故意形成时间来看,代理虽在建立网站前与赌博网站建立者没有形成意思联络,但在赌博网站建成后与运营者形成了事中通谋,构成承继的共犯。因此,在代理与赌博网站建立者、运营者的共同犯罪中,一般情况下,赌博网站的建立者、经营者归案的情况下,认定代理为从犯没有争议。

  2. 对赌资控制力:赌博网站运营者通过赌博网站后台控制赌博账号、密码,赌资也最终流向赌博网站,代理从中获得一定比例分成或收益,且相对较少。这表明代理对赌资的控制力较弱,也是判断其为从犯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接受投注的代理的认定

  1. 按共同犯罪的从犯处理:有的法院认为,代理行为离不开赌博网站建立、运营行为,两者相互依附,且从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看,赌博网站的建立、运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代理行为。因此,在赌博网站建立者、运营者没有归案的情况下,有的法院也会直接将代理认定为从犯。

  2. 按单独犯罪处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有的法院因此将接受投注的代理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单独实行犯。但这一认定方式可能忽略了代理在整体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其对赌资的实际控制力。

三. 代理仅发展会员不接受投注的认定

对于仅发展会员不接受投注的代理,其行为更多是赌博网站的帮助行为,而非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因此,这类代理通常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帮助犯或从犯。

综上所述,赌博网站代理能否认定为从犯,需根据网络赌场的犯罪事实,结合赌博网站代理对共同故意形成的作用、具体代理行为特征、参与时间长短、是否控制赌资、获利形式及多少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多数情况下,特别是当代理对赌资控制力较弱、获利较少,且依附于赌博网站建立者、运营者时,更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