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交车非站点停车下客导致乘客被撞身亡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义务人需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一. 赔偿项目
- 丧葬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这是因死亡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如丧葬活动的开销等。
- 死亡赔偿金: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这是对死者家属因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补偿。
二. 赔偿义务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公交车已投保强制保险,则首先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若公交车还投保了商业保险,则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进一步赔偿。
- 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即公交车所属公司或责任驾驶员)赔偿。
三. 特殊情况说明
- 在此案例中,由于公交车非站点停车下客,若此行为被认定为违反交通规则或公交公司运营规定,那么公交车所属公司或责任驾驶员可能需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
我建议您尽快与公交公司、保险公司以及相关部门联系,明确赔偿事宜。同时,若您在处理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