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1条规定的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释:
一. 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二. 逃税罪的刑罚
三. 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扣缴义务人也可能成为逃税罪的主体,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 对多次逃税行为的处理 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多次逃税,但每次逃税的数额都未达到量刑标准,但累计起来达到了量刑标准,那么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 逃税罪的免责条款 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是逃税罪的一个特殊免责条款,旨在鼓励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从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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