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妇没有给公婆拿医药费的法定义务。下面我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可见,赡养义务主要由老年人的子女承担,儿媳妇并不属于法定的赡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一条款说明了丧偶儿媳在特定情况下(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律地位,但并未规定儿媳妇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
二. 分析说明
三. 结论
综上所述,儿媳妇没有给公婆拿医药费的法定义务。当然,如果儿媳妇自愿承担这部分费用,那是值得赞扬的,但并不能因此认为她有法律上的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