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石岳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公司事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已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03年12月31日发布,并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 核心条款

  1. 转让原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转让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 审批程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 重要细节

  1. 产权转让公告: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2. 受让方资格: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转让价格: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三. 法律责任

  1. 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如有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构,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我建议: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严格遵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确保转让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