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现行政策和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具体内容如下:
一. 农民工子女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这意味着农民工子女也享有这一权利。
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表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确保农民工子女在其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三.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履行保障义务教育的职责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
综上所述,农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方面享有与其他儿童、少年平等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