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名产品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知识产权

联名产品的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是“大白兔”与“奶白兔”奶昔的商标侵权案。

一. 案情回顾

原告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是拥有百年历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其与“大白兔”品牌的权利人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于2019年7月联合推出“大白兔奶糖风味牛奶”,该饮品包装使用“大白兔”奶糖糖纸经典的红蓝白配色,并印有第757086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牛奶、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被告某饮品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是饮料产品的生产企业,自2019年7月开始生产、销售一种新款的“奶昔饮品”,该饮品玻璃瓶包装的正面标贴上使用了与第757086号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先后使用“大白兔味奶昔”“奶白兔味奶昔饮品”作为商品名称。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被诉侵权商品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1. 商品类似的判断

    • 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指的是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
    •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奶昔无论从其商品成分、商品名称、产品形态来看,相关公众在认知上都会将其归类为牛奶饮料,因此被诉侵权商品奶昔与第7570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
  2. 商标近似的判断

    • 近似商标的判断,要以包括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进行整体、要部和隔离的比对,同时考虑权利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 本案中,虽然第757086号商标中的“白兔”文字及“兔子”形象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形象,但经过商标权利人对该商标及关联商标的持续使用与宣传,该商标已经与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第29类商品形成了稳定的联系,具有区分商标来源的识别功能。被诉侵权标识与第757086号商标在中文文字、动物形象、背景元素和颜色的选择等方面高度近似,在权利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普通消费者和经营者容易将被诉侵权的标识与第757086号商标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故二者商标构成近似。

三. 判决结果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757086号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应予保护。被告Y公司生产、销售的奶昔产品与第75708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牛奶制品、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等属于类似商品,产品包装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与第757086号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害了第757086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Y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5万余元。

四. 案例启示

  1. 品牌联名需谨慎:品牌跨界联名“出圈”,有利于企业突破自我发展的壁垒,寻求更多元化的创新发展路径。然而,任何试图“打擦边球”“傍名牌”“仿联名”的行为都有被诉诸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

  2. 做好知识产权合规:企业在准备推出联名产品之前应做好知识产权合规的工作,不论是在联名产品中准备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还是在联名产品上准备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均需要取得相应权利人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规范使用被授权内容,有效预防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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