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 属于债权人做出让步吗-章商秋子律师|法行宝
2025-09-24 经济纠纷

以物抵债是否属于债权人做出让步,需分情况讨论:

  1. 抵债物价值等于债权金额时
    若双方协商一致,以价值与债权金额相当的物品抵偿债务,不属于债权人让步。此时债权人通过接受实物替代货币,实现了债权的全额清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例如,债务人用市场价100万元的房产抵偿100万元借款,债权人未放弃任何权利。

  2. 抵债物价值低于债权金额时
    若抵债物价值明显低于债权金额(如用价值80万元的车辆抵偿100万元债务),债权人实质上做出了让步。这种让步可能表现为两种形式:

    • 显性让步:债权人明确同意放弃部分债权(如书面约定“余款不再追偿”);
    • 隐性让步:虽未书面放弃,但因抵债物难以变现或存在瑕疵,导致债权人实际受损。
      根据《民法典》第561条,债务人以物抵债时,若抵债物价值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追偿,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以物抵债后债权消灭”。
  3. 抵债物价值高于债权金额时
    若抵债物价值超过债权金额(如用价值120万元的设备抵偿100万元债务),债务人可能需返还差额。根据《民法典》第42条,抵债行为构成代物清偿的,超出部分应返还债务人;若未返还,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债权人未让步,反而可能因债务人未返还差额而获利。

关键点总结:

  • 是否让步的核心在于抵债物价值与债权金额的对比,以及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债权消灭。
  • 实践中需注意:以物抵债协议应明确抵债物范围、价值评估方式及债权是否消灭,避免后续纠纷。
  • 若涉及复杂交易(如企业破产中的以物抵债),还需结合《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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