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主要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 确认婚姻无效的相关规定
重婚婚姻无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无效抗辩: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债权人撤销权: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同居财产分割: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割。
房屋转移与分割: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房屋归属及补偿问题。
网络打赏处理: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
赠与及处分财产: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有权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 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
全额出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将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考虑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
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的,处理原则与全额出资类似,但会综合考虑出资来源及比例等因素。
四. 其他相关规定
继承权放弃问题: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离婚抚养权问题: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存在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这些规定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