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例如,如果一名员工因疾病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且在医疗期满后仍然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这一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意味着,如果员工在工作中表现不佳,无法胜任其岗位职责,即使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也有权依据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例如,如果公司因业务调整或市场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那么用人单位同样可以依据此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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