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内容繁多,以下是根据公开信息整理的部分核心条款:
一. 总则
任务和基本原则
-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管辖
-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回避
-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辩护与代理
-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立案
- 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侦查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提起公诉
-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三. 审判
审判组织
- 第一百八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一审程序
-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第二审程序
-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 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四. 执行
一般规定
- 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死刑的执行
-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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